河南省考新消息的回复
您好,从事法律工作经历是指: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计算从事法律工作经历的时间截止2010年12月31日。感谢您对河南公务员考试网的支持!
河南省考新消息
2010-09-02 17:14
2010-09-02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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