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网 地方站:
您的当前位置: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 行测资料 >> 常识

2022年河南省考常识累积:关于未成年犯罪的法律规定

发布:2021-08-06 13:48:03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河南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关于未成年犯罪的法律规定

  更多河南公务员考试备考技巧可参考:2022年河南公务员考试教程(免费赠送200+课时在线听课,2万道题在线刷题、200套真题在线模考)点击订购


\

  未成年犯罪,一直是全社会所关注的热点话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的修改,也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讨论。

  对于参加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考试的考生而言,掌握相关基础的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本篇以少年犯罪为主线,列举了关于未成年犯罪的常考考点,供考生学习。

  关于未成年犯罪,有以下常考考点:

  【第113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2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刑法》

  【第12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21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277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第278条】第278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280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285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第286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刑事诉讼法》  以上就是公文格式各个板块常见的写法,只要大家抓住核心,认真书写,大部分分数是不会丢的,拿到核心分,再踩要点分,公文写作不丢分。

\
  为了满足各位考生的需求,我们建立了一个河南省考交流群”,群号:676103773 点击河南公务员考试2群除了方便大家交流之外,我们还会定期整理一些历年省考的经典题目来测试一下大家复习的效果如何!相信在这样一个有学习氛围的交流群里,你们都能够获得或多或少的进步!
\

点击分享此信息:
没有了   |   下一篇 »
相关文章相关文章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21 http://www.hnsgwy.org/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6053291号-1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