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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试:“双11”过了,维权还会远吗?

发布:2019-01-09 17:17:16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购已经成为当下人们购物的主要方式,每年的“双11”仿佛成了消费者和商家的狂欢。今年是“双11”走过的第10个年头,单是阿里巴巴天猫2018年天猫双11总成交额就达到了2135亿。2018年“双11”当天全国网络零售交易额更是突破3000亿元,再创历史新高。但是,从2018年11月17日,根据往年“双11”后网购类诈骗案发案数、损失金额急速增长,商家的消费骗局,消费者权益受损问题层出不穷。在考试中,案例分析题目会涉及到一些时事新闻的分析,所以通过两个案例我们加强一下学习。
  我们来看今年“双11”的两个案例:
  11月15日,许多在双十一购买了361度产品的消费者被告知,自己购买的商品缺货,不能按时发货,需要等待较长时间。消费者认为这是骗销量的行为。361度负责人表示,此次是由于系统问题导致实际的库存数达不到页面现实的数量,导致部分消费者下单后产生缺货情况,对此,361度进行了道歉,并已紧急向各地经销商进行调货,并承诺尽快发货同时,如果消费者需要退款,也会退款,尽力满足消费者需求。
  除了361度面临这种问题,还有悦诗风吟旗舰店的抢购活动,宣传界面显示前15分钟付款可以享受一定数额的优惠,但是付款后依然是原价,并没有优惠活动,后期有消费者与客服交涉,客服的回应是,前15份付款享受优惠,这明显与消费者截图的宣传活动不符,而客服则要求消费者退款。诸如此类的虚假宣传行为,并非一家两家,也并非店大欺客,而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如果在考试中我们分析这种案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1.这种行为在法律中,对于经营者而言违背了什么法律,2.对于消费者而言损害了什么利益,3.我们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争议。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根据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知道,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属于虚假宣传的一种方式。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商家“双11”期间的行为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的虚假宣传行为,属于虚假交易。对于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此种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证、价格公平合理,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商家在网购平台的优惠承诺即合同中的要约行为,而消费者下单购买的行为即承诺行为,在合同意义上,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商家在没有出现法定解除事由,不及时履行合同,不按时发货,或者要求消费者退款,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违背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第三,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我们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成为了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我们主要可以通过5种方式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在复习考试中,一定要注意关注时事新闻,注意分析新闻中的要点,涉及到的考点。考试是一个注重积累的过程,积土成山,风雨兴焉;积水成渊,蛟龙生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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