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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用法律武器维护体罚员工行为

发布:2018-12-19 14:36:44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近日,有网友反映,贵州省遵义市一家装修公司因员工未完成业绩受到领导的变态体罚,最开始是吃芥末、下蹲,后来发展到剃光头、用皮带抽打、吃虫子、喝尿。此消息很快在网上引发关注。11月4日,遵义市红花岗公安分局通报,调查确认该公司确实存在侮辱、体罚员工等行为,已对公司负责人作出治安拘留的处罚。
  |公考角度解析*
  [提出观点]
  每一起奇葩体罚行为,都不仅是对当事员工个体权益的伤害,也是对社会秩序的冲击。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注定会灼伤这个社会的价值观。法律就在那里,民意也在观望。对此,有关部门不能袖手旁观,理应积极主动介入调查,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出正义的裁定。
  [综合分析]
  变态体罚之所以引发社会关注,其原因是其超乎人们的想象:
  一方面,在劳动权益保障已日益成熟,权利保护机制日益健全并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之际,此类变相的体罚行为应该很难有存续的空间;另一方面,当下劳动市场的供需关系发生了很大转变,用工难与就业难并存,在人们权利觉醒的当下,“一言不和就辞职”已变得极为普遍,何以还有员工会心甘情愿接受体罚?
  此案暴露出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较差,权利救济渠道不畅的短板,加之法律惩戒力度偏弱,无以形成震慑效应,才使得用人单位有恃无恐。同时,由于体罚与企业文化之间的混淆关系,加之对各种变相体罚的法律规定存在模糊性,导致法律保护处于虚置状态。
  深入分析一些员工之所以无反抗地接受处罚,很大因素在于“组织的黑恶化”。事实上,类似体罚式的现象并非孤例,而《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体罚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理应为此承受法律代价。此次事件中,装修公司负责人被处以行政拘留,纯属咎由自取。但避免类似行为的发生,则需要采取多重防控措施。
  [参考对策]
  一是做好法律普及工作,让员工能够基于自身权利保护而敢于维权;
  二是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快速反应、快办快结和法律援助的机制,以强化监督为权利保护提供支撑。
  三是要发挥企业工会和员工自治的作用,让员工能够“抱团取暖”,以此扭转强资本弱劳力的权力博弈失衡。
  四是对侮辱体罚的行为有针对性地加大处罚力度,让违法者承担应有的法律风险,如此才能让其心存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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