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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关于实施2013年度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

发布:2013-09-23    来源: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各企业: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实施河南省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豫人社职业[2012]78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13年度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7月1日—7月30日。
二、报名条件
详见附件2。
三、报名办法
1、按规定填写技师或高级技师考评申报表;
2、现场资格审查,按照附件2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四、报名地点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6楼607室(黄河大道中段811号),咨询电话6636515;
济源广播电视大学二楼技能培训科,咨询电话6635910。
五、技师理论考试时间
2013年10月19日。
六、技师实操考核及论文答辩
具体时间待理论考试结束后另行通知。
七、注意事项
1、技师的培训和考评工作由我市相应机构组织开展,地点在我市。高级技师的培训和考评工作由省直相关部门承担,地点在郑州市。
2、申报技师、高级技师须参加相应培训,由相关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具体费用和培训安排另行通知。
3、申报的职业(工种)属《2012年河南省急需紧缺型职业(工种)参考目录》范围内,并经考评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方能申请享受培训补贴
4、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为:技师295元/人,高级技师345元/人,以上费用不包含培训及实操考核材料费用等。
(详询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rbj.jiyuan.“技能鉴定”栏目或济源广播电视大学网站:http://jy.open.ha.cn“继续教育”栏目)
附件:1、关于实施河南省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
2、关于做好2013年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
济源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实施河南省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
豫人社职业[2012]78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60号)、《河南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精神,进一步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技能人才支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从2012年11月份起,实施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原则
鼓励地方政府以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提升技能人才素质为目标,以解决我省企业生产和服务一线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需求为重点,按照“就业导向、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原则,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和学校的基础作用,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加快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的需求。
二、培养目标和方式
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学时,实行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重点突出技能训练的方式,采取脱产、半脱产等形式进行。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状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确定一批急需紧缺型职业(工种)(2012年河南省急需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见附件1),培养1万名左右急需紧缺型职业(工种)从业人员成为技师、高级技师。
三、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办法
各地要通过财政补助、企业和个人分担等多渠道筹集培训资金,按照“谁出资培养、谁享受补贴”的原则,鼓励企业、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参与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特别要注重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政府采取购买培训成果的办法,每培养一名急需紧缺型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给予20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由当地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院校直接培养和经认定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由院校和企业直接申请。对个人参加社会培训的,可采用先缴后补的方式,由学员按规定标准先行向培养机构缴纳培训费用,待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委托培养机构或自主办理有关申领手续。
四、实施步骤
(一)计划申报。各省辖市要根据各培养机构招生情况,统一汇总,于11月30日前(以后每年于4月30日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培养申请计划,填写《河南省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申报表》(附件2),逾期未报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追加计划。
(二)计划下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收到省辖市提出的培养计划申请后,根据各省辖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和培养机构的培养能力,经综合平衡后,下达各省辖市培养任务,由各省辖市根据培养机构的培养能力择优确定参加计划培养机构名单和培养任务。
(三)宣传培训。各省辖市及培养机构要广泛宣传高技能人才政策,公布培训职业(工种)、培训内容、培训计划,积极动员符合培养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
(四)资格审查。各培养机构对申请培训人员必须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确保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请培训资格,并将报名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和职业资格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今年于11月底前,以后每年9月30日前将《河南省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4)、开班报告和完整培养计划(一式三份)报送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两份返回培养机构,一份在申领资金时报送,另一份由培养机构留存。
(五)培训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效果评估”的要求,加大对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监督管理力度。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机构和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培训期间实行学员身份证携带和查验制度,对参训学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对培养过程效果进行检查评估。
(六)考核鉴定。培训结束后,按照技师考评有关规定和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要求,由各省辖市和试点企业组织职业技能考核鉴定,高级技师考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有关部门组成高级技师考评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属于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应符合相应的报考条件,并参加5月或11月的全国统一鉴定考试。
(七)补贴方式。对参加我省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考核鉴定取得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的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每培养一名技师、高级技师给予2000元培训补贴的标准,采取补贴培养机构和直补个人相结合的办法兑现补贴。
1、补贴培养机构。对补贴培养机构的,申请材料应附:《河南省急需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3)、《河南省急需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4)及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后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企业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劳动合同复印件;培养机构代为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代为申请协议。各省辖市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各省辖市的培养任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兑现培训补贴。
2、直补个人。采取由个人先缴后补的方法进行,申请材料应附:《河南省急需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3)、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后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对审核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学员本人。
五、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要发挥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带头和示范作用,培养情况将作为基地评估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急需紧缺型技能人才预测机制。加强对急需紧缺型技能人才的预测是开展紧缺型人才培养的前提和基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根据行业、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展技能人才现状调研和需求预测,逐步构建起企业、行业(协会)、人力资源中介服务与政府部门间畅通、快捷的技能人才供需信息网络。
(三)优化急需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参与急需紧缺型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为提高培训质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急需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实行考核制度,定期检查急需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开发与引进、教学质量及教学管理等方面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优胜劣汰,并逐步推行急需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招投标制度,以最广泛地利用社会优质教育资源。
(四)加强规范管理。各地应根据本地产业结构状况,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果机制,根据需要加大投入。享受补贴资金的单位要认真做好资金的监管工作,完善由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工会等部门参与的监管体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享受政府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单位建立基础台账,并规范管理。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核定的标准进行收费,认真做好涉及培训鉴定的相关资料、经费收支的台账记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人:王浩
电话:0371-69690106
省财政厅联系人:张玉峰
电话:0371-65808705
附件:1、2012年河南省急需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
2、河南省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申报表
3、河南省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申请表
4、河南省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人员花名册
附件1—4.doc附件12012年河南省急需紧缺型职业(工种)参考目录(60个)
序号 行业分类 职业编码 工种 1 机电技术类(20) 6-04-01-08 加工中心操作工 6-04-01-01 数控车工 6-04-01-02 数控铣工 X2-10-07-12 模具设计师 X6-05-02-03 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 6-23-10-02 电气设备安装工 6-23-10-01 机械设备安装工 6-04-02-01 铸造工 6-04-02-02 锻造工 6-04-01-01 车工 6-04-01-02 铣工 6-04-01-05 镗工 6-05-02-01 装配钳工 6-05-02-02 工具钳工 6-06-01-01 机修钳工 6-04-02-05 焊工 6-04-04-01 冷作钣金工 6-04-02-06 金属热处理工 6-07-06-05 维修电工 6-03-01-06 制冷工 2 电子通信类(5) 6-26-04-07 化工仪表维修工 6-26-01-33 电子器件检验工 6-05-06-03 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 6-08-04-01 无线电设备机械装校工 6-08-02-13 电子产品制版工 3 交通运输类(4) 6-06-01-02 汽车修理工 6-05-07-01 汽车(拖拉机)装配工 X6-06-01-04 汽车生产线操作调整工 6-26-01-26 机动车检验工 4 化工环保类(4) 6-03-01-16 化工工艺试验工 6-03-01-17 化工总控工 6-26-01-01 化学检验工 6-26-01-19 煤质化验工 5
  信息服务类(7) X2-02-13-09 网络课件设计师 2-02-13-07 多媒体作品制作员 X2-02-17-04 数字视频合成师 X2-02-13-10 可编程序控制系统设计师 X2-02-13-11 数控程序员 4-99-00-01 电子商务师 2-02-34-10 企业信息管理师 6 管理服务类(5) 4-01-02-01 营销师 2-02-34-09 项目管理师 4-07-02-02 智能楼宇管理师 4-07-01-06 职业信息分析师 2-02-34-07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7 生活服务类(9) 4-03-01-01 中式烹调师 4-03-01-02 中式面点师 4-03-02-01 西式烹调师 4-03-02-02 西式面点师 4-03-05-01 餐厅服务员 X4-07-12-03 养老护理员 4-03-03-02 茶艺师 6-26-01-08 食品检验工 X2-05-05-08 公共营养师 8 纺织服装类(6) 6-11-01-01 裁剪工 6-11-01-02 缝纫工 6-11-01-03 缝纫品整形工 6-11-01-04 裁缝(服装制作工) 6-26-01-14 印染工艺检验工 6-26-01-12 纺织纤维检验工 附件2
河南省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申报表
申报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手机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通信地址   邮编   申报的培养职业(工种)及人数 培训职业 培训人数                                  
 
                  申报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
经办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
审查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3
河南省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或个人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账号   培训人员 职业(工种) 等级 人数                               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同意    人按申报职业(工种)组织实施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发放    元(大写)                 培训补贴。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资金审核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附件4
河南省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人员花名册
申报单位:(盖章)
序号 工作单位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职业
(工种) 职业资格等级 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手机) 本人签名                                                                                                                                                                                                       填表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1、表中内容每一项都为必填项,不得留空白,须按“参加计划所学职业”的职业(工种)分类排序;
2、“联系电话”一栏,填写学员本人电话或家长电话;
  3、“本人签字”一栏须经学员本人签字确认,不得代签。附件2: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13年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职业[2013]18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60号)和《河南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做好2013年度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评对象和职业(工种)
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国家法定工作年龄段内的从业人员(201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列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范围),符合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请相应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实行技师社会化考评的职业(工种)共计20个:车工、机修钳工、装配钳工、维修电工、焊工、汽车修理工、汽车驾驶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美发师、 美容师、保健按摩师、数控加工中心操作工、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磨工、铣工、管工。
二、考评标准及申报条件
(一)考评标准
技 师、高级技师考评,已有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按标准要求执行。尚未出台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按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执行。
(二)技师申报条件
1、正常申报条件。有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按职业标准的申报条件进行技师申报;尚未出台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职业资格的考评:
(1)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
(2)参加工作满18年且从事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2年以上,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1年以上;
(3)取得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生产一线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
(4)取得相关专业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
2、破格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技师职业资格的考评:
(1)已获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省级及以上CN刊物上发表本职业学术论文者;
(2)获得本职业(工种)市级技术能手称号、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者;
(3)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三等奖两项(次)以上科技成果奖(指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创新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
(4)对企业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职工(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万以上,创新纪录、先进操作法等,具有市级以上相应机构颁发的证书和证明);
(5)具有较高技能水平或有被社会承认的绝技绝招,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
(6)在指导青年工人或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进行技能训练、传授技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所带工人或学生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二类竞赛中获第一名;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五名,二类竞赛中获前三名;或全国一类技能比赛获前十名,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五名);
(7)取得本职业(工种)相应技术国家专利者。
(三)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1、正常申报条件。有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按职业标准的申报条件进行高级技师申报。尚未出台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考评:
(1)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 工作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并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
(3)取得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在生产一线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者;
(4)取得相关专业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并在生产一线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
(5)取得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
2、破格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已取得技师职业资格,可破格申报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考评
(1)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前6至15名,部级技能竞赛前4至10名的选手;
(2)获得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者;
(3)获得省级以上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省级优秀职工经济技术创新二等奖以上第一完成人;
(4)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5年以上,在技术革新、攻克难关并做出突出贡献者(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万以上,须有市以上相应机构颁发的证书或有效证明)。
三、组织管理
(一)组织实施。技师考评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由相关的技师考评机构组织实施。高级技师及省属单位技师的考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相关部门和单位成立相应的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考评试题。国家题库中有相应职业(工种)试题的,从国家题库中抽取。国家题库中没有相应职业(工种)试题的,由相应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机构组织专家命题,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后使用。
(三)申报。符合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到省辖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报名。报名时,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l份,本人近期免冠照片6张及与本职业(工种)相关的论文1份,并按规定填写技师或高级技师考评申报表。破格申报的需提供获奖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四)考评的内容、方法及考务管理。技师考评的内容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和综合评审三个单元。每个单元各占100分,各项成绩均达60分以上为合格。前两项成绩合格,方可参加综合评审。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单项考试考核合格的成绩2年内有效。理论知识考试采取闭卷考试,技能操作考核采取现场操作考核的方式。综合评审采取审阅工作业绩、潜在能力、技术创新、传授技艺等材料和有效证明及论文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审。
列入社会化考评的职业(工种)实行全省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阅卷、统一考务管理,试卷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的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职业〔2010〕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时间安排
2013年技师社会化考评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次进行。社会化考评理论考试分别于5月25日和10月19日进行,实操考核时间由各省辖市根据当地实际和职业(工种)不同,于理论考试后组织实施。各省辖市于考评前1个月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用卷申请,于考评前1—2日到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领取试卷。非技师社会化考评的职业(工种)的考评,由各省辖市自行确定。
高级技师考评,由省高级技师考评委员会根据报名情况确定考评时间,11月底前考评结束。
考评结果须于6月10日和11月10日前报省厅核准。考评结果按规定要求报送,并以Microsoftexcel格式形成电子版,省辖市(行业企业)名称作为文件名,发送到yrszy2012@163?com邮箱。
五、几项规定和要求
(一)全省各行业特有工种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应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复的行业特有工种目录为准,行业特有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信息于资格认定1个月内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可享受我省规定的高技能人才的相关政策待遇。各行业非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工种应参加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考评。
(二)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人员的工作年限、专业工龄,按截止到考评的当年6月30日计算。
(三)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职业(工种)名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工种目录》规范填写。《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日期按省厅批准时间计算,《职业资格证书》的验印、发证须在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机构应及时将考评材料退回、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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