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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选调工作人员的通知

发布:2013-09-22    来源: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推荐:上街区政府办公室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doc
 

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区政府主要领导意见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面向全区财政全供行政事业单位(不含镇办,学校)公开选调区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4名)、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区长电话室)(3名)、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3名)工作人员10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考资格
  (一)区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报考条件:
  1.全区机关、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2.本科及以上学历,计算机、汉语言相关专业者优先;
  3.身体健康,35周岁以下(1976年1月1日后出生),参加工作满2年;
  4.有较强责任心,具备较强的理论功底、组织协调、综合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熟练操作和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
  5.具有计算机软件高级程序员(工程师)职称,年龄可适当放宽;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不受工龄限制;从事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工作2年以上或办公室文秘工作4年以上者条件适当放宽。
  (二)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区长电话室)报考条件:
  1.全区机关、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2.身体健康,35周岁以下(1976年1月1日后出生),参加工作满2年;
  3.本科及以上学历,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不受工龄限制;
  4.有较强责任心,具备较强的理论功底、组织协调、综合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熟练操作和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
  (三)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报考条件:
  1.全区机关、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2.身体健康,35周岁以下(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参加工作满2年;
  3.本科及以上学历,卫生防疫、法律专业优先,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不受工龄限制;
  4.有较强责任心,具备较强的理论功底、组织协调、综合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熟练操作和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
  二、选调程序
  选调工作将按照“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组织考察”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报名
  符合选任条件的干部,填写报名表,通过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
  (二)资格审查
  报名结束后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笔试人选并发放准考证。
  (三)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笔试内容为办公室工作人员必备的应知应会知识和基础写作知识。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照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若报名人数未达到选调人员的3:1比例,则该岗位选调人员人数按比例减少。
  (四)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进行,主要测试拟选拔职位所要求的语言表达、逻辑分析等综合素能。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面试成绩现场公布。
  依据笔试及面试总成绩高低,按照1:1.5的比例确定组织考察人选。
  (五)组织考察
  根据人岗相适的原则,在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了解的基础上,重点考察人选对职位的适应程度。考察不合格者按成绩依次递补。
  三、时间安排
  报名时间:2011年8月3日8:30——8月4日18:00。
  四、报名办法
  凡符合报考资格者均可报名。现场报名时需提交《报名登记表》(一式2份)、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工作情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3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资格审查贯穿选调工作全过程,如提供情况不实,发现后将取消进入下一阶段资格。
  报名地点: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132号区政府1号楼2楼1201房间。
  联系电话:0371-68912345  0371-68921411
  五、组织领导及要求
  为加强本次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招聘过程出现的各类问题,特成立上街区政府办公室公开选调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杨金军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刘 敏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马垣威 区监察局局长
  郝 斌 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张富强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宋继兵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牛志甫 区财政局局长
  成 员:秦永娜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陈亚萌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海涛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一江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胡小珂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郑焱飚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杨汶勇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陈玉法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杨坤锬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张海涛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单位要将本通知在显要位置张贴,并积极组织、全力支持符合条件人员踊跃报名参加选调工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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